******街道,北起普瑞大道,西至规划新巷路,全长809.82米,路幅宽18米,设计时速30km/h,为城市支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绿化工程等
本次采购标的范围为全过程100%检测服务:包含但不限于路基土石方、路基工程、边坡变形监测、基坑变形监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绿化工程等检测内容及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关的国家、湖南省、长沙市及其他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应检测项目。
二、相关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依据:
检测依据
1、《公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TG/T3512-2020)
2、《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2015
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2019
4、《城镇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5、《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17
6、《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18
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8、《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
9、《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1499.3-2010
10、《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2010
11、《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163-2013
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3、《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19
1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定》JGJ55-2011
15、《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16、《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GB175-2007/XG3-2018
17、《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2021
18、《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2419-2005
19、《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17
20、《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11
21、《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22、《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
23、《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17
24、《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
25、《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
26、《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27、《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28、《城市道路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218-2014
29、《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30、《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5836.1-2018
31、《桥梁用结构钢》GB/T714-2015
32、《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229-2020
33、《热轧型钢》GB/T706-2016
34、《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JT/T4-2019
35、《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3650-2020)
36、《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3362-2018
3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38、《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JTT722-2008
39、《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
40、《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15
4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
42、《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验收等级》(GB/T29712-2013)
43、《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11345-2013)
4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
4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长建质监[2016]09号)
46、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及地勘资料
47、国家、建设和其他与检测项目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方法
监测依据:
1、《建筑边坡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
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
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5、《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55018-2021)
6、《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_T12897-2016)
7、《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
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9、《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05)
1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15)
11、《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61T∕25-3111-2016)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
13、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4、国家其他有关工程、监测、测量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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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实施时间:自合同签订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1、检测材料、设备运输、保险及保管
1.1成交供应商负责检测材料、设备到试验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成交供应商负责检测材料、设备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应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和第三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检测单位应制定可靠的检测方案,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2、检测工作要求
2.1成果提交要求:在甲方提出检测要求后及时安排现场检测后出具初步检测结果,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检测试验规程规范、试验标准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对检测项目及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
2.2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检测实施的组织管理,实施期间,应接受采购人及其委托人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2.3本工程为全过程100%检测服务合同,其中含基坑监测服务范围。检测工作开始前,供应商应分别编制工程检测方案与基坑监测方案,报采购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2.4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规范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相应检测项目进行检测,且频率不得少于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标准,且必须满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比对抽检资料的相关要求。检测工作开始前,供应商应分别编制工程检测方案与基坑监测方案,报采购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3、质量保证
3.1以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服务第一作为服务标准;
3.2做到检测公正、公平、公开,遵纪守法;
3.3严格按相关规范规程及设计的要求进行检测;
3.4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4、检测标准
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规范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相应检测项目进行检测,且频率不得少于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标准,且必须满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比对抽检资料的相关要求。
六、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成施工范围内的工作量后,先组织自查,自查合格后,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项目竣工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按采购人《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通知》(望重建发(2024)号)简易程序进行验收。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1、结算方法
******事务中心。
1.2付款方式:路面工程完工并分部验收、相对应检测工作完成并出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检测合同总价的50%;工程整体完工并竣工验收、相关检测工作全部完成并提交正式报告、区财评中心审定本项目检测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检测费用余款,相关款项的支付应符合采购人支付工程款的内部规定。
2、本次投标报价方式为:投标优惠率,即费用结算价格=实际检测费用*执行收费文件优惠率(70%或40%)*(1-中标成交下浮率)。
3、本项目采用据实结算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单价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护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重型设备进出场费已含在检测收费单价中,不另计费。基坑监测收费标准包括: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编制和审查监测方案,埋设、验收与保护监测基准点和监测点,检验仪器设备、标定元器件、测定监测点、采集监测信息、处理和分析监测信息、编制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资料。常规监测项目中的基准点、监测点设置由施工单位实施,第三方工程监测费原则上不计取该部分费用。
4、达到付款条件时,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付款申请,提供足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付检测费。
5、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造假,取消其成交资格,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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