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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郧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郧众年产600万支汽车减震器及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暨沙洋经济开发区其他通用行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及机械加工行业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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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类型:审批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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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湖北
源发布时间: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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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9MH9R73)所报《******有限公司郧众年产600万支汽车减震器及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502-420822-04-03-136664位于位于经济开发区(工业八路以南、洪岭一路以西),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租用园区宏图城投公司车间4447平方米,新上10条减震器活塞杆及轴类产品生产线,购置全自动生产线、数控车床、机床、磨床等设备100余台套,配套建设相关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投产后可年产600万支汽车减震器及零部件。项目类别为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

  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间的施工噪声、装修废气、施工人员的污水和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机械加工废气,废气处理措施为经机床自带机床油雾净化器收集净化处理及车间密闭。加强项目无组织废气管控。按要求落实VOCs物料管理控制措施和含VOCs物料物料存储要求,严格落实非正常工况管理要求。

项目营运期废气颗粒物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需按照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 号)要求,对照涉 VOCs 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要求优化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道至沙洋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固废包括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不合格品、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中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包装桶需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含油金属屑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在厂区内经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委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项目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30m2,设置危废暂存间20m2。厂内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生活垃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生活垃圾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项目危废暂存间采取重点防渗,生产区、沉淀池、原辅料区、成品区、一般固废暂存区为一般防渗区定期检修,预防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VOCS总排放量0.012t/a。

(八)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3〕65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文件精神,2025年10月31日前入驻沙洋经济开发区的其他通用行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及机械加工行业,工艺不含电镀、酸洗、磷化等工序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建设项目无需报批环评,项目涉及到的污染防治措施参照本次批复的污染防治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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