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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龙虾加工及冷链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210-420822-89-02-472642)位于沈集镇公坪村,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租赁沙洋县农服优质粮油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沙洋县沈集镇公坪村的生产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龙虾加工及冷链仓储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1821.5m2,主要建设3条龙虾加工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设置1台2.5t/h的成型生物质蒸汽锅炉,年产小龙虾冷冻食品500吨。
二、项目类别为为C1361 水产品冷冻加工和D4430 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总投资5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控制施工废气、施工废水、施工噪声、施工期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生产车间产生的恶臭废气、生物质锅炉烟气、污水处理站臭气等。
生产车间的恶臭废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车间内安装抽风机加强通风换气;将有异味的物料单独存放,做到死虾等挑选、去杂废物的日产日清,及时转运;喷洒除臭剂;设置专人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全面除臭除味;做好运输车辆的防漏防遗洒措施;加强厂区绿化。
项目成型生物质锅炉年生产时间约120天,每天8h。生物质锅炉烟气采取低氮燃烧+炉内脱硫+多管旋风除尘器+高效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池体全部采用地埋方式并加盖,定期喷洒除臭剂,污泥及时清运。
项目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执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1限定值;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的标准限值要求;炒制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生产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小龙虾加工废水、锅炉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处理能力20m3/d;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气浮+厌氧池+好氧池+沉淀池)与项目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管网排入沈集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沈集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要求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转噪声,采取低噪声设备、加设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固废包括项目营运期固废包括不合格原料、下脚料、包装废料、炉渣、生物质除尘器灰渣、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泥渣、废机油及其包装桶、生活垃圾。不合格原料、下脚料收集后外售饲料厂;包装废料收集后外售物质回收公司;炉渣、生物质除尘器灰渣集中收集后作为肥料的生产原料外售;废离子交换树脂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泥渣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机油及其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设置一般固废间(30m2)设置危废暂存间(5m2)。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采取重点防渗,生产车间和道路简单防渗,预防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72t/a、氨氮0.0072t/a、颗粒物0.00084t/a、二氧化硫0.0456t/a、氮氧化:0.2392t/a。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