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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沥青储罐及配套供热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410-420822-04-02-622207)位于纪山镇金牛村,项目性质为新建。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将现有年产1100万平方米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项目配套锅炉房内的1台老式1.7t/h生物质导热油锅炉拆除淘汰,新购置1台节能型的新式2.5t/h生物质导热油锅炉进行替换,并对现有沥青储罐区配套的供热管道进行更换。项目建成后仅提升生物质导热油锅炉供热能力,项目不新增产能,不改变现有生产规模。
项目类别为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旧锅炉拆除和新锅炉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期间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为生物质导热油锅炉废气。锅炉废气依托现有“炉内脱硫+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水雾喷淋”处理后通过现有15m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生物质导热油锅炉废气排放执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1限定值1。
因为你公司现有年产1100万平方米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项目属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且该项目使用活性炭,你公司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提升工作的通知》(荆环委[2023]4号)的要求,你公司要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第二十二 防水建筑材料”B级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要求优化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同时,你公司要按照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过程中活性炭使用管理的通知》(荆环〔2024〕61 号)落实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预处理要求、活性炭质量要求、填充量和更换时间要求、废活性炭处理要求以及台账记录要求。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物质导热油锅炉运行过程中无需用水,所产生的锅炉废气依托现有环保设施处理,不新增用水。项目无废水产生和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风机、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低噪声设备、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项目运营期东、南、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固废主要为炉渣、废导热油、除尘器灰渣、循环水池沉渣等。炉渣、除尘器灰渣、循环水池沉渣收集后外售处理;废导热油(一般每三年更换一次)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现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还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一般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项目锅炉房、水雾喷淋设施一般防渗,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建成后提升了生物质导热油锅炉供热能力,减少了生物质燃料的使用量。项目实施后全厂颗粒物排放量0.143t/a,SO2排放量0.884t/a,NOX排放量2.209t/a。全厂颗粒物排放量减少0.189t/a,SO2排放量减少0.068t/a,NOX排放量减少1.361t/a。企业现有已完成排污权交易的总量指标SO20.952t/a和NOX3.57t/a依然为企业所有。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
2024年12月5日